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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一则消息让创业者的朋友圈“沸腾”了,那就是致力于发现重庆必吃特色美食、分享、交流美食的互动平台豆果美食的联合创始人兼副总裁朱虹“被”离职了
3月25日,一则消息让创业者的朋友圈“沸腾”了,那就是致力于发现重庆必吃特色美食、分享、交流美食的互动平台豆果美食的联合创始人兼副总裁朱虹“被”离职了。据朱虹所说,因与创始人(CEO)王宇翔在经营和管理理念上的分歧,董事会同意起草了有关朱虹的优先退股协议,之后牵连出了一系列的“情节”。
据公开资料显示,豆果美食成立于2008年,在2014年11月完成了2500万美元C轮融资,投资方为高瓴资本和清流资本。
目前,豆果美食已经发展成为集美食互动社区网络、在线厨艺交流、美食分享于一体的平台,为用户提供国内免费手机美食菜谱、生活资讯。而朱虹爆出的“被”离职消息,对豆果的品牌可谓是不小的打击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
3月23日下午,业内人士透露称“豆果美食联合创始人朱虹或将‘被离职’”,向朱虹询问后,她表示“可以查看一下朋友圈,晚点会发布一个说明”。晚间,朱虹在朋友圈详细说明了事件缘由。
从朱虹的朋友圈可以发现,2016年3月19日至今,其朋友圈内容多为“律师”、“离职”、“劳动法”等相关字眼,并在朋友圈以发状态方式上下班打卡。
周末开始,因为我朋友圈的内容给大家带来了困扰。很多朋友都发私信来关心,问我发生了什么。是的,的确发生了一些我不好意思去讲的事情,以我的处事原则,我是不愿意让“家丑”外传的。
这里熟悉我的人,一起见证过我每次的夜航回家,常年周末无休在全国各地跑线下活动,还有前年深冬豆果年度美食盛典搭建现场时,半夜掉进没腰深的冰窟窿里的场景。创业过程中因为过度疲劳诱发心脏病,腰椎间盘突出进行手术……
也正是因为这样,一直顶着家里的压力,没考虑怀孕,总想着等豆果上了正轨后再说,这一拖就拖到了我38岁成为高危产妇。而万万没有想到,作为高龄产妇的我却遭到了闷头一击。
去年年底,因为与创始人(CEO)在经营和管理理念上有一些分歧,董事会同时同意起草有关我的优先退股协议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在未来一年半内允许我优先出让股份,但这份协议在春节前并没有签署生效。我当时已怀孕一个多月,正是孕吐剧烈的时候,突然收到CEO以协议内容完成为由向我提出让我离开的要求。说实话,当时卧床休养的我非常震惊。因为从来没有想过这样的职场桥段会在我的身上发生,而且是在我的孕期。
在我提出孕期妇女在孕期和哺乳期期间是受劳动法保护,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CEO仅仅提出以4个月的工资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说这已经是看在大家合作多年的份儿上……警告我说如果我继续留下,会把我工资降到很低,打劳动法官司公司方面也能赢重庆必吃特色美食。
作为联合创始人我真的不愿意闹得这么大,我也没有想让公司声誉损失,但之后我试图多次沟通CEO,却只得到闪躲和回避,3月10日公司停发了我2月份的工资,而我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和确认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据说仅是CEO口头通知HR执行。我在3月10日当天曾向CEO询问,他没有回应,之后便是公司HR建了微信群给了我公司委托律师的联系方式。
上周五我和律师见了公司委托的王律师,王律师称他只是受委托来见面重庆必吃特色美食,没有得到授权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只能负责传话。我当时明确表达:豆果相当于我尽心养成的孩子,我希望公司一切都好。如果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大家坐下来愿意和解的话我会接受,但前提是公司要先停止在孕期停发薪资的违法行为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重庆必吃的十种小吃,然后我们一切都是可谈的。
就在见面之后的当天,公司连夜群发邮件出台考勤新规,要求“全体员工包含副总监及以上管理层全部指纹打卡”。
而之前公司执行的考勤制度中规定“7. 以下员工可不需要考勤打卡:公司总监级及以上人员(不定时工作制,无任何加班费)。”
于是周一上班后,我请HR帮我录指纹,但被拒绝了美食达人简介,因为CEO没有授权她给我录指纹。很清楚,CEO试图以旷工为名,在仲裁上得到证据美食达人简介。
按照律师的建议,在公司明显意图制造我旷工假证据的情况下,我必须拍照录像留存出勤证据,同时需要定位,于是才有了朋友圈不得已的打卡行为。
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作为高层我甚至觉得非常丢脸,我不知道这一切不得已的维权行为会带来什么,最坏的结果就如朋友好心“提醒”的,影响未来我在这个圈子里的形象。的确,全部的我很难全盘托出,毕竟我仍然顾忌着豆果的未来,无法说出更多。
王宇翔,到现在为止我都希望能和你直接沟通,有问题可以解决,多年合作的感情我甚至可以让步,请拿出一个创始人该有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