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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流量代表着收益
互联网时代,流量代表着收益。如何引流,如何让用户保持粘性,是商家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显然,重庆市蚁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蚁丛科技”)的股东和高管们深谙此道,他们开发了一款旅游APP,用户注册会员后观看视频可以获得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等福利重庆4日游详细攻略,公司则通过广告费收益来兑现会员福利。该模式上线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注册有900多万会员,广告营收1亿多元。
不过,令蚁丛科技始料未及的是,这个项目会为他们带来牢狱之灾。2022年9月,该公司6名股东及高管被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重庆4日游详细攻略,罪名是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2023年4月,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蚁丛科技的经营模式是否违法,有着不同的声音。被告人、家属们认为无罪;而国内数名法学专家研究该案后亦得出结论:该APP平台的运营模式,其本质上属于互联网时代“流量经济”的一种体现,不符合活动的特征。
涉案的重庆蚁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开发了“蚁丛旅游”和“旅游联盟链”两款APP产品,旨在将移动互联网和传统旅游相结合,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打造一种新型旅游模式。
据了解,用户下载蚁丛旅游APP后,首先,系统会自动赠送10积分可以直接用来换取全国免预约景区门票。也可以通过直接分享二维码邀请新用户下载注册,直接邀请的好友越多获得的门票越多,邀请的好友仅限2代,超过2代将不会获得门票奖励。然而,也就是这个环节设置重庆报刊,埋下了被控涉嫌的祸根最合理的成都三日游。
据蚁丛科技工作人员介绍,蚁丛APP全部使用积分制,APP里没有任何可以绑定、微信、支付宝的端口,也就是说在这个APP上不能使用现金,只可以使用积分。
蚁丛科技官方此前发布的信息称,该APP一经推出,就很受用户青睐,快速成团创造了很多旅游界的奇迹,例如:青海线人团,当晚上线分钟就成团。用户报名全程积分制,在参加旅游线路期间全程就餐、住宿都由该公司安排,在购物环节全程也使用积分兑换,无需外加任何现金。
游客使用积分消费,那么旅游成本又该如何支付呢?据了解,对于门票问题,与蚁丛科技合作的景区会签署引流合同,假设每年为A景区引流5000+人数,景区将免除这5000人门票,甚至还要额外给蚁丛科技流量分红。因为景区的利润不单纯是门票,更主要的是吸引来的大量客户产生的二次消费等附加消费,同时客流的增加也可以使景区增值。
同时,客户观看视频带来的流量可持续性变现重庆4日游详细攻略,给旅游公司带来更大的流量广告红利。广告营收一部分用来支付客户消费的酒店住宿等综合成本重庆4日游详细攻略,剩下的就是旅游公司的利润。
据了解,对于蚁丛科技来讲,收入来源不仅仅是客户观看视频的广告收入和短视频,还有政府旅游补贴和景区二次消费。从商业模式设计来看,游客和旅游公司似乎实现了双赢。
不过,蚁丛科技的产品推出市场还不到一年,剧变突然发生,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鹤壁警方突然对其展开刑事立案调查。
蚁丛科技的股东、总经理管全丁2022年9月2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被执行逮捕。据了解,同案被抓、被起诉的还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兵华、股东及技术部门负责人苏文坤和陈成浩、蚁丛公司商学院院长庞志民、财务负责人何财5人。
据管全丁的亲属介绍,检察院指控蚁丛科技以蚁丛旅游 App、旅游联盟链App两个软件为平台,以其发行的虚拟门票为载体,以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升值、星级达人月收入数千到数十万元为名,诱使参与人扫描上级的推荐邀请码,缴纳实名认证费注册为会员并出资购买门票兑换任务包,按照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通过设置与获利相关的个人贡献值、团队贡献值、活跃度、城市合伙人等奖励规则,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以及下线会员用门票兑换或者完成任务包的情况作为返利依据,引诱鹤壁市淇滨区居民徐海燕等人加入并发展下线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诉方称,经鉴定,管全丁等人发展下线层级达到以上,蚁丛旅游App参与人数有900多万人,收取实名认证费171万余元,收取城市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人资格门票价值1632万元,专门注册用来收取广告费的中欣公司获得广告费1.6亿元。2021年11月底,廖兵华等人按股份比例以门票形式分红,廖兵华分得的门票价值2342万元,管全丁分得的门票价值718万元,苏文坤分得的门票价值276万元,陈成浩分得的门票价值276万元,何财分得的门票价值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几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看广告视频赚门票,门票可升值等为名,引诱参加者注册会员、购买门票兑换任务包获取加入资格,按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以及下线会员用门票兑换任务包或者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位蚁丛科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公司的产品是一种旅游新模式,客户享受的福利是实实在在的,并不是虚拟的东西,没有损害客户、景区的利益。所谓上亿元的广告营收,里面包含酒店住宿等所有的成本支出,并非都是利润。
此外,被公诉机关指控的星级达人分为的设置,的确有一定的瑕疵,不过早在案发前,公司已经了调整了这一设置,会员不再分层级。
这种旅游模式到底是不是,几名被告人的家属委托了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们得出的结论和公诉机关的指控大相径庭。
2023年6月26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三位刑法学家在北京对管全丁等人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一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会前,专家们全面审阅了委托方提供的全案证据材料,并实际体验了案涉APP。专家们深入研究了本案案情和案件材料,最后经集体讨论,形成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为:案涉公司通过 APP平台发展会员为平台上的广告商推销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利,不符合组织、领导活动罪所要求的收取“人头费”、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重庆报刊,也不符合该罪所要求的其他构成要件。案涉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为广告商推销商品或者为广告商提供服务的合法经营行为,包括管丁全在内的本案各被告人均不构成组织重庆4日游详细攻略、领导活动罪。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案涉公司蚁丛科技运营蚁丛旅游 App 和旅游联盟链 App的基本模式为:①通过在 APP 平台发展尽可能多的注册会员,让尽可能多的会员在 APP 平台上观看广告(完成任务包),从而获得广告商提供的尽可能多的广告费。②注册会员通过在 APP 平台上尽可能多的观看广告,可以尽可能多的获得蚁丛科技奖励的“门票”,会员通过“门票”可以实现尽可能多的会员福利。③蚁丛科技用赚取的广告费兑现会员福利 (如为会员支付景区门票的费用、为会员支付机票、高铁票、住宿费以及组织会员跟团旅游的费用等)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一、蚁丛科技通过APP平台为广告商推销广告青海旅游网站,收取广告费营利青海旅游网站,系合法经营行为;其收取实名认证费、城市合伙人门票的行为也系合法行为,均不符合组织、领导活动罪通过“拉人头”收取“人头费”获利的要件。
蚁丛科技收取的费用有三类,分别是实名认证费、城市合伙人资格门票、广告费。其中,蚁丛科技收取实名认证费 171万元,收取城市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人资格门票价值1600万元;中欣公司(用于收取广告费的公司)获得广告费1.6亿元。三者合计金额为1.8亿元。
(一)蚁丛科技通过在APP平台发展注册会员观看广告,从广告商获得广告费获利,不具有通过“拉人头”收取“人头费”获利的特征。广告费为合法的、主要的收入来源。蚁丛科技通过APP平台发展会员大量“圈粉”获取巨大“流量”,并凭借平台“流量”为百度、快手、今日头条等广告商在APP平台上投放广告,从而从广告商处获得巨额广告费。
经统计,蚁丛科技获得的广告费收入占案涉公司收取的三项费用总额的90.3%。可见,蚁丛科技从广告商处获取的广告费收入为其绝对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蚁丛科技在APP平台运行第一年收取的每人1.5元的实名注册费,不属于组织、领导活动罪中的“人头费”。为了维持APP平台的正常运营收取的1.5元的实名认证费,系用于向阿里公司支付实名认证扫脸的服务费以及给注册会员发送短信的短信费。
经统计,蚁丛科技向注册会员收取的实名认证费占案涉公司收取的三项费用总额的0.9%,再扣除向第三方支付的扫脸费用和短信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认定从收取的实名认证费中获利。
随着广告费收入的增加,自2021年7月起不再向注册会员收取实名认证费。在成立之初收取注册会员的1.5元实名认证费除了向第三方支付相应费用之外,还会赠送每位注册会员10张门票,用于领取观看广告任务包,进而使注册会员获得更多门票。可见,1.5元的实名认证费是有对价的,其并未遭受损失,更未被骗取财物。
(三)收取的城市合伙人资格门票系拟任会员观看广告所得或与其他会员平等交易所得,同样不属于组织、领导活动罪中的“人头费”,所占蚁丛科技总收入比例很小。城市合伙人相当于省级合伙人,不存在市级、县级合伙人。
二、通过APP平台发展注册会员,并采取各种规则鼓励老会员发展新会员,目的是为了“圈粉”、“增加流量”,从而从广告商处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重庆报刊,而不是为了从会员身上获取“人头费”骗取财物。
蚁丛科技为了鼓励老会员发展新会员,设置了个人贡献值、团队贡献值、活跃度、城市合伙人等奖励规则。老会员为平台发展新会员,新会员完成观看广告的任务后,老会员可以获得的好处包括:
贡献值奖励,升级为星级会员。升级为星级会员以后,平台用收取的手续费(门票形式)进行对其进行奖励。
在平台上用门票竞价取得城市合伙人资格,区域内新增活跃用户越多,城市合伙人获得公司的奖励越多。
蚁丛科技的确是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老会员发展新会员,也可以认为蚁丛科技的确存在鼓励老会员“拉人头”的情形,但是,绝对不能因此就认为蚁丛科技属于组织。判断是否属于组织,关键要看“拉人头”的目的是不是上线从下线身上获取“人头费”骗取财物。
本案其本质上属于互联网时代“流量经济”的一种体现。蚁丛科技千方百计发展会员数量的终极目标是依靠巨大的流量,获取更多的广告费,而非“人头费”。
三、向APP平台会员奖励的门票具有实际价值,并非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提供没有实际价值的具有“道具”性质的商品或服务,骗取财物。
无论是在会员注册环节蚁丛科技赠送的门票还是注册会员通过观看广告获得的门票,均具有真实的实际价值。如,“门票”可以兑换公司发团的跟团旅游服务;可以兑换成积分,用积分可以在APP商城购买商品;可以用积分兑换火车票、高铁票、机票、景区门票;还可以用于支付取得城市合伙人资格所需的对价。会员之间还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门票”。
四、不存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门票兑换任务包获取加入资格的行为,也没有以胁迫、欺骗的方式使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不存在注册会员被骗取财物的情形组织、领导活动罪要求“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成为APP平台的注册会员,只需要扫描其他注册会员发送的邀请码,并进行实名认证即可。蚁丛科技没有以胁迫、欺骗的方式使注册会员继续发展新会员。由于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新老会员都可以获得平台给予的奖励,规则公开透明,奖励真实有效,所以最合理的成都三日游,胁迫、欺骗的方式不存在,也没必要。
五、蚁丛科技的行为,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实质上为“互联网+”时代的多方获利行为,促进了经济发展。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五方,分别是蚁丛科技、注册会员、城市合伙人、广告商(百度、快手、腾讯、今日头条等公司)和旅游公司(或旅游景点)。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以上各方主体均已获利,并无社会危害性最合理的成都三日游。
其一,蚁丛科技通过研发 APP 平台,吸引他人注册会员并观看广告视频,能够获取大量的广告费青海旅游网站。
其二,注册会员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反而可以通过观看广告视频获得“门票”奖励,进而用门票兑换商品或实际的线下旅游服务。
其三,城市合伙人并不向注册会员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向蚁丛科技支付现金,其反而可以获得手续费门票分成,可以通过推广、发展活跃会员获得蚁丛科技的现金奖励。
其四,从广告商来看,在拥有千万注册用户的APP平台投放广告,虽然支付了广告费,但能够宣传自己的产品,获得良好的广告效应。
其五,注册会员用门票兑换的线下旅游和景区门票也为旅游公司、旅游景点带来了更多的游客,从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
由此可见,蚁丛科技的经营模式中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损失,其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多方共赢,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事犯罪。
因对罪与非罪各执一词青海旅游网站,争议巨大,几位被告人的亲属认为,本案应该进行庭审直播。他们也表示欢迎国内各大新闻媒体、自媒体和感兴趣的网友对该起公开审理案件进行旁听关注。“看看是我们的亲人错了,还是公诉人错了。我们不害怕公开。”
此外,被告人管全丁的亲属经咨询律师后认为,为了确保案件能够不受地方因素影响或外部干预,希望法院能够依据最高法发布的并于今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将案件依法报请鹤壁市中级法院提级管辖,也希望鹤壁市中级法院能够依照上述规定,主动对案件启动提级管辖。
同时,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管全丁的家属希望法院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并于今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依法将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案涉公司的经营模式究竟是不是)逐级报请河南高院、最高法请示,以确保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定性,对当事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